中化新网讯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202—2024,下称《标准》)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针对化工园区全氟化合物设定排放限值的地方性标准,将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两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纳入管控范围。
《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规定了四川省辖区内化工园区中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内容。
《标准》明确了间接排放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浓度、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浓度、排污企业和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浓度、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自行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标准》将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进行管控。提出园区应全面完成管网排查、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及修复、污水管网建设,建立管网排查制度。园区内初期雨水应当收集、处理,并根据行业特征选择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指标,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后排放。
《标准》提出,新建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再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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